市渔牧兽医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渔业、畜牧业、饲料工业和兽医工作的工作部门。
主要职责
一、贯彻落实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、方针政策、规划和计划;拟定全市动物疫病防控政策、应急预案以及疫病预防、控制和扑灭规划、计划。
二、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的动物防疫、检疫工作;负责兽医医政、兽药药政管理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与评价、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。
三、拟定全市渔牧业和饲料工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指导性计划,并组织实施;拟定促进全市本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技术措施,引导行业结构调整、资源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。
四、负责全市渔牧业生产的调查研究、生产统计、市场信息的情况综合,提出本行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,指导本行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;指导协调行业产品的加工流通工作,研究、预测并发布本行业主要产品、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。
五、指导全市畜禽资源、渔业资源和草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、保护和管理;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。
六、制定全市本行业的科研、教育、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;组织实施本行业科研课题和科技推广项目,负责组织科研成果的验收和鉴定。
七、监督、指导所属渔牧兽医机构和县(区)渔牧兽医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。
八、指导和实施行业人才资源开发、职业技能鉴定及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;管理本局及直属单位的人事、劳资以及党务、纪检工作。
九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
一、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;
二、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;
三、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(期)内试拖试捕的批准;
四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;
五、水产种苗人工繁殖生产许可和水产种苗选育生产许可;
六、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、胚胎、种蛋的审批;
七、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发放检疫合格证明;
八、运输、携带、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准运证核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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